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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通信設施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解析:違反國家規定,破壞通信設施,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擾亂無線電通信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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