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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植物的行為有哪幾種?

破壞植物的行為如下:

1,攀爬,得分,釘釘子,搖木頭,摘花摘果;

2.跨越護欄、移動座椅、攀爬園林建築、雕塑;

3.在城市綠地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焚燒物品、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牌、踐踏草坪;

4.靠樹造,靠樹承重;

5.距樹幹壹米範圍內堆放物料,距樹冠垂直投影壹米範圍內挖坑取土;

6.通過剝皮、傾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毀壞樹木的;

7、其他破壞樹木花草及其綠化設施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歷史悠久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為“情節嚴重”:

(壹)盜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三株以上死亡的;

(二)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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