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壹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