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關於普通程序獨任審判審限的規定

關於普通程序獨任審判審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長。3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 上一篇:原告不服判決怎麽辦?
  • 下一篇:什麽政策要全面準確堅定不移地執行,香港要依法治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