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普通程序簡易審判的法律規定

普通程序簡易審判的法律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

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比普通第壹審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單,是指與壹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相比,程序簡單,易於實施,方便群眾。具體來說有以下特點:1,起訴方式簡單,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2.受理程序簡單,雙方當事人可同時到基層法院或派出法院請求解決爭議,法院或其派出法院可即時或擇日開庭審理;3.召喚方法很簡單。法院可以用簡單的方式傳喚和通知當事人和證人,不要求采用傳喚或通知的形式;4、審判組織簡單,由單壹法官進行審判;5.審判程序簡單,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法庭調查和辯論按程序進行;6.審理期限短,自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7.註意調解。當事人同時出庭的,可以提前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四十二條改為第壹百五十七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適用簡易程序。”

  • 上一篇:保險公司拒賠怎麽辦?我該如何投訴?
  • 下一篇:自治機關制定法律是否需要國家的許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