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五條有安全主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強有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安全主任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行端正,身體健康,能吃苦耐勞,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熟悉本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
(三)熟悉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積極有效地解決各種安全生產問題;
(五)熟悉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能夠及時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從事本行業領域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七)相關行業對安全總監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安全主任應當依法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法律、法規、規章委托考核的,受委托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根據委托協議對安全總監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