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願意成為合夥人且全體合夥人同意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合夥資格;
2.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返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給該合夥人的繼承人:
(壹)繼承人不願成為合夥人的;
(二)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但繼承人未取得資格的;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應當依法改建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