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擴展數據
第七條單位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不能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的。人事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報酬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勞動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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