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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辦法》適應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規定拆解報廢機動車的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五大總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進行回收利用,從而消除了報廢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礙。

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作出報廢處理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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