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有以下風險
壹、委托事項風險是指委托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項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願,甚至造成委托人利益的損失。
第二,處理委托事務成本的風險。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辦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也沒有提前支付辦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所以受托人只能提前支付費用,這會增加受托人的經濟負擔,甚至存在因委托人認為受托人辦理的委托事務不符合委托人意願而不償還費用的風險;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受托人支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可以不承認不支付費用和利息。
第三,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在於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終止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批準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轉委托事務,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指定和指示負責。轉委托未經批準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