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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動物疫情的認定和公布?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非法發布動物疫情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突然發生並迅速蔓延的ⅰ、ⅱ、ⅲ類動物疫情,對水產養殖生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內,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人畜患傳染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衛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壹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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