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詐是壹種民事行為。壹般來說,民事欺詐是壹種誇大事實或者虛構某些事實,以制造履行能力的方法,誘使對方陷入認知錯誤並與之訂立合同,以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達到謀取壹定利益的目的,屬於欺詐行為。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刑法明確規定了詐騙罪的目的,即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來說,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任何勞動,即取得對方的信任,非法占有財產。
民事欺詐雖然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仍應受到民事法律政策的調整。詐騙罪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當受到刑法的調整。
3.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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