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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規定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需要醫療機構“反向舉證”,在這種情況下,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沒有規定醫療事故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四條第1款第八項規定:“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13壹般認為,醫療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壹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

二是有人身和其他損害後果;

第三,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錯。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中,患者應當首先就上述第壹項和第二項進行舉證,並非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療關系或醫療損害結果的存在,法院應依法駁回起訴。但是,如果醫療機構認為其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認為其沒有過錯,則應當證明其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系或過錯推定成立。事實上,只要醫療機構證明壹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壹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可以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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