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
二是有人身和其他損害後果;
第三,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錯。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中,患者應當首先就上述第壹項和第二項進行舉證,並非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療關系或醫療損害結果的存在,法院應依法駁回起訴。但是,如果醫療機構認為其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認為其沒有過錯,則應當證明其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系或過錯推定成立。事實上,只要醫療機構證明壹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壹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可以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