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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和欺詐的本質區別是什麽?

欺詐與詐騙的本質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目的非常明確,即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來說,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任何服務,即取得對方的信任,非法占有財物。壹般來說,民事欺詐就是誇大事實或者捏造壹些事實,以制造履行能力,誘使對方陷入認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從而達到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謀取壹定利益的目的。形象地說,詐騙是“騙錢”,民事詐騙是“賺錢”。

2.客觀行為不同。欺詐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上不同,在客觀表現上也不同。其實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對於客觀表現的不同,筆者將其分為不同的欺騙內容、不同的履行承諾的實際行為和不同的承擔責任的方式。

(1)欺騙內容不同。無論是詐騙罪還是民事詐騙罪,都捏造了壹些事實,基本事實才是認定對方判決的主要依據。如果行為人虛構基本事實,對方無法了解行為人的主要情況,相應的行為是基於完全虛假的事實。輔助事實是壹些細節,不足以影響對方的判斷。

(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履行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履行自己的承諾。很多人認為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是詐騙和民事詐騙。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積極承擔責任不能作為認定民事欺詐和詐騙的界限,只能作為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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