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已婚男子在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但在很多地方,“男落戶女家”的家庭遭遇嚴重不平等,男女子女不能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補償費分配等權利。這些做法違背了憲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精神,使得家庭財產和經濟利益主要由家庭中男性人口的多少決定,造成農村出生的男孩女孩不同,直接沖擊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 使得歧視婦女現象和遺棄女嬰犯罪更加難以有效遏制,出生性別比失衡更加突出,對女童受教育等權利的關註度降低。 因此,為了統壹法律的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特別強調,已婚男子在女方住所落戶的,要保證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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