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涉及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的犯罪;
2.受理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和鐵路財產的民事案件,包括鐵路旅客和行包運輸合同糾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鐵路運輸法院的職責和權力:
1,審理鐵路運輸安全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審理鐵路運輸合同糾紛;
3、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辦理鐵路運輸領域的行政案件;
5.審理鐵路運輸領域的刑事案件;
6.其他法律規定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
綜上所述,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範圍主要包括審理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的刑事案件,特別是鐵路工區內的犯罪行為,處理與鐵路運輸、安全、財產有關的民事糾紛,如鐵路客運合同、行包運輸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規定
第壹
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發生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壹)在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內實施的犯罪;(二)危害鐵路線路、車輛、通信、電力和其他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履行職責中實施的犯罪。在列車上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先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是,在國際列車上實施的犯罪,適用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相關管轄協議。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地點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