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應當在3-7日後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但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最多應當在30日內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批準逮捕,我們必須繼續進入調查。不批準逮捕的,應當釋放。所以正常情況下,人被拘留10-14天就會被抓,最長37天。如果逮捕超過37天還沒有釋放,就意味著逮捕。如果被抓,很可能會到法院判決的階段。逮捕後的調查期限:最長7個月。抓了之後還要繼續偵查,這個階段基本上是公安機關負責。逮捕後,公安機關最多可以偵查7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