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和美團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騎手和美團簽的是合作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合作協議是非正式合同,對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勞動法保護。
騎手與美團的合作協議主要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比如騎手需要按照美團的要求完成配送任務,美團負責提供訂單信息並支付相應報酬。合作協議通常不涉及社會保險、福利、假期等勞動合同。
總而言之:
騎手和美團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而是通過合作協議來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騎手不能享受與美團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員工同等的福利和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