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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自行車是法律規定的

法律主觀性:

1.騎自行車應該走右邊的自行車道。2.過馬路應走人行道(或立交橋或地下通道);紅燈停,綠燈行。3.妳應該先下車,然後再上車。不要急著找座位。遵守交通規則應該是我們的行為準則。5.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走路邊。過車行道時,必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註意來往車輛,不得追逐、奔跑。沒有人行橫道的,必須直行通過,不允許車輛靠近時突然橫穿。任何在天橋或地下通道上行走的人都必須走天橋或地下通道。7.不得跨越或倚靠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8.不準在道路上挑車、追車、強行攔車、用拋物砸車。9.學齡前兒童在街上或高速公路上。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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