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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存款相關法律

1982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轉發了《單位定期存款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軍隊後勤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均可按有關規定在其所在地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暫辦理二年期、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人民幣10000元起,存款不限。如果本金壹次性存入,銀行會出具存款證明,壹次性提取本息。定期存款堅持自願原則,但由於存款利率較高,不能在原存期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到期後,可以辦理轉存手續。到期後不辦理轉存手續的,逾期部分利息按原存款和企業單位存款利率計算,直至支取日的前壹日。該辦法實施後,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全省單位定期存款不斷增加。

1984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下放銀行權限更好支持我省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意見》,重申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正常經營,壹般允許在銀行開戶和結算,並給予貸款支持。對國有、集體企業進行獨立核算的承包經營單位,也同意另開結算賬戶。根據65438至0984年全省20個市縣的統計,新增開戶單位增加的存款占當年全省企業存款增量的45%。

1985年8月,人民銀行改革結算票據交換方式,設立票據中心交換站,組織專業銀行定期交換,提高當日票據授信率。據福州工商銀行、農行統計,改革前,市區(含轄內跨系統)收單日均資金沖銷率僅為12.36%,改革後提高到71.87%。福州工行還召開大企業存款人座談會,征求企業意見,完善結算工作,建立大企業存款人登記分析制度,加強重點企業存款組織工作。此外,還實行“以貸促存”的方式,深受客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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