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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奧斯汀的壹般法理學

奧斯汀法律思想的主導主題是法律是功利主義政府的工具。其主要學術觀點有:1。“法”的含義,包括嚴格意義上的法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法律在嚴格意義上表現為上帝為人類制定的“上帝法”,人類自己制定的“實在法”,以及實際的社會道德規則。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是比喻意義上的法律。所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都具有“命令”的性質。2.法理學的範圍。“實在法”,即“具有政治優勢者針對具有政治劣勢者制定或頒布的法律”,是與具體法律制度相關的法理學和法學的真正研究對象。“法律”壹詞,就其最普通的理解和嚴格的用詞而言,可以認為是壹個理性人制定的約束另壹個理性人的規則。在人們建立的各種法律規則中,有些是由具有政治優勢的人(君主和臣民)建立的,而在壹個獨立的國家或獨立的政治社會中,則是由行使最高和從屬統治權力的人建立的。這些是法律科學的主題。法理學應區別於許多法律現象,並側重於“實在法”。神法(自然法)、功利原則和社會正義。在神的律法中,有些人能明顯地發現或得到訊息,而有些人則是朦朧的;神的無形法則,又稱自然法則。自然法只能由人類從上帝的善和人類行為的趨勢中總結出來。也就是說,上帝的仁慈或者人們所說的“社會正義”和普遍功利原則是理解自然法的渠道。同時,功利主義也是政治組織目標(如社會公正和福利)的關鍵原則和衡量標準。因此,功利原則不僅是自然法實證主義的認識論原則,也是建立現代社會秩序的實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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