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其章程或法定事由,停止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公司清算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從而消滅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後,依法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公司陷入僵局或者因違反法律而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原因的不同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壹般解散原因、強制解散原因和股東請求解散原因。解散原因壹般是只要有解散原因,公司就可以解散;強制解散的原因是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因特定情況責令公司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有公司全體股東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基於公司面臨終止的事實。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壹是公司解散,二是公司破產,即公司基於宣告破產而終止。兩種情況都會導致公司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程序不同。
3、程序順序的不同
解散程序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各國不盡相同。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制度。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而只是導致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後,相關權利義務才能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公司清算的目的是消滅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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