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35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猜測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幣種、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等。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具體要求和供應商的選擇,從供應商處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
對租賃期限屆滿、租金已經支付、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後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