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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體現了教育法的哪些原則?

《教育法》第10條體現了《教育法》中的平等原則。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國家支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國家支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它體現了教育法的平等原則。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和設備;

4、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1,按照公司章程自主經營;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懲;

5.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6、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激勵或制裁;

7.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國家支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國家支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它體現了教育法的平等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條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

國家支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

國家支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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