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甲乙雙方壹年後撤資是違法的。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次抽逃出資屬於實質性抽逃出資,為法律所禁止。《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出資,也可以附條件要求公司回購其出資。所以,甲乙雙方如果壹年後想退出公司,只能將其投資股份轉讓給他人。抽逃出資的,將因抽逃出資對公司及其他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將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三,丁不能同時擔任執行董事、總經理和監事。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董事、總經理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上述內容在本合同中是不合法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也是無效約定,不會被法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