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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展與公司法分析案例刻不容緩!!!

首先,丁成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是違法的。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投資人的出資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評估並依法轉讓的財產出資,而勞務出資不符合上述條件(雖然勞務價格為654.38+0.2萬元,但個人勞務不能轉讓給第三人,不可轉讓),因此實務中禁止以勞務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其次,甲乙雙方壹年後撤資是違法的。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次抽逃出資屬於實質性抽逃出資,為法律所禁止。《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出資,也可以附條件要求公司回購其出資。所以,甲乙雙方如果壹年後想退出公司,只能將其投資股份轉讓給他人。抽逃出資的,將因抽逃出資對公司及其他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將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三,丁不能同時擔任執行董事、總經理和監事。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董事、總經理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上述內容在本合同中是不合法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也是無效約定,不會被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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