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規章制度要有法律約束力,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首先,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通過,方案和意見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其次,對已完成的規章制度進行公示,可以通過郵件、微信、發送電子版、發放紙質版等方式對員工進行培訓。
或者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確保員工知曉。如果不滿足這兩點,制定的規章制度就不會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正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和勞動紀律的;
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直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