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只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要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發出的用工意向,是壹種意思表示。需要註意的是,雖然要約不是正式合同,但對用人單位也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要約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要約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通過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