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網絡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違法行為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催收貸款。商業銀行應明確界定其與第三方機構的權利和責任,並要求其不得向與貸款無關的第三方收取款項。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有暴力催收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線索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網絡貸款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