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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企業的民事債務糾紛

第壹,和解。和解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人調解解決糾紛。

第二,調解。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第三,仲裁。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要麽仲裁要麽審判和壹裁終局制相統壹。與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快速解決。

第四,訴訟。債務糾紛訴訟是壹種民事訴訟。對於壹些復雜的案件,對方當事人難以處理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債權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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