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非法財物(物)是指行政機關將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違禁品及其他財物(物)無償沒收的處罰。沒收非法財物主要體現在對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物,雖然歸當事人所有,並用於非法活動,但予以沒收和查禁。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物品和部分地方禁止攜帶的物品。
辦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沒收:
(壹)毒品、淫穢物品和其他違禁品;
(二)賭博工具和賭資;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
(四)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及其他有價票證的;
(六)本人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沒收的其他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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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包括: (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