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規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律風險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招聘聘用主管、組訓等人員時,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
(2)試用期滿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3)保證員工能夠避免錯誤的措施。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收取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二、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