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範措施,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由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