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勞動者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是工商登記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