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稅收繳款書原件(第壹、第六聯)及復印件1份。
(3)年終匯算清繳(反映退稅)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含主表和附表)復印件。
(4)如有財產損失等需要審批的事項,企業應附稅務機關批準稅前列支的通知或相關審批表復印件。
(5)有彌補虧損等納稅調整項目的,企業應附中介機構(虧損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或稅務稽查部門出具的稅務稽查結論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已繳納稅款的壹般繳款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