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將童工送回原籍,送回原籍的壹切費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壹條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在將患病或殘疾的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前,應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壹切治療和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