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企業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方可在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壞賬損失申請企業應收及預付賬款稅前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適用於專項申報);2.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3 .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通知書(復印件);4.屬於訴訟案件的,應當出具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法院裁定終(入)執行的法律文書(復印件);5.債務人停業的,應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復印件);6.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復印件);7.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的說明;8.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券聲明;9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提交材料清單》;10.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11.虧損計入損益的會計憑證。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