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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在開庭日期之前是否違反規定?

判決日期在審判日期之前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

判決書上的日期可能是因為案件太多,辦案法官疏忽造成的。對於這個時間問題,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更正。對於敗訴的問題,關鍵要看法院的判決是否存在事實不清、法律選擇錯誤等原因。如果當事人認為敗訴是這些原因造成的,可以選擇上訴。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然,也可以向第壹審法院提出上訴,然後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無論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沒有關於開庭後多久宣判的規定;只規定了審理案件的期限和宣判後多久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當庭宣判,需要在十日內送達當事人;如果定期宣判,需要立即發送給當事人。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前,是指人民法院宣布判決結果前。判決已經作出但未宣告的,即人民法院在判決宣告前仍可以請求起訴變更(撤回起訴應當在人民法院立案後、開庭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代表人民法院已經宣布判決。實踐中,人民法院並不同時作出判決,往往是先作出判決,擇日宣布判決。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基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現行司法解釋,不影響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只有人民法院宣布判決,人民檢察院才能不再變更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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