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中標後,建築公司往往與其下屬的工程部門或項目部簽訂內部合同,工程實際上就交給了項目部,這也是目前我國建築市場的普遍現象。但由於項目部沒有營業執照,不是獨立法人,如果在內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施工公司發生糾紛,需要以項目部或工程部的名義訴至法院,那麽問題就產生了:項目部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能否獨立作為原告?實際案例:某建築公司中標某房地產項目後,與自己的兩個項目部簽訂內部合同,約定項目部分別完成該房地產的施工任務。工程完工後,兩個項目因工程款拖欠問題與建築公司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當時對於是否受理,有兩種意見。壹種意見認為,項目部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的條件,不是依法成立的,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因此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另壹種觀點認為,在項目內部合同糾紛中,雙方因合同內容糾紛提起訴訟的,合同中壹方的項目部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律師分析:對於以上兩種意見,律師贊同後者,理由如下:第壹,項目部基於內部工程合同,與公司處於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內部工程合同是由項目部負責壹項工程的施工,公司在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並收取壹定的管理費的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屬於民法和合同法調整範圍,法院應予受理。其次,內部承包合同壹方的項目部並不完全是原意義上的建築公司的下屬部門。具有因某壹項目建設而臨時設立,因項目竣工而消滅的性質,故未進行工商登記。但這類組織有自己的組織名稱和組織機構,成員出資、公司支付的項目資金作為獨立財產,符合民事主體資格條件。工商登記只是行政管理的壹種形式,起到規範和公示的作用。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要用民法理論來分析,不能簡單地因為形式的缺失就否定其資格。但項目部沒有營業執照,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不同。法院受理案件後,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不同情況由項目部全體成員承擔和享有。最後,否定項目部或工程部的民事主體資格,並不能保護其合法權益,背離了立法的初衷。法律的職責是平等保護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項目部或工程部作為公司內部機構,與公司發生合同糾紛。如果法院不受理,他們將處於投訴無門的境地。施工公司作為壹方,無法自行處理自身的矛盾糾紛;有關機關只能調解,不能做出裁決;如果法院拒絕受理此案,爭議實際上不會得到解決。(紫/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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