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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和法人誰的責任更大?

法律主觀性: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五責方項目負責人)是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關鍵。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建設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全責;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對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應對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負責;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五方責任主體工程負責人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責任。建設工程五方責任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終身追究暫行辦法(建建[2014]124號)第二條建設工程五方責任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委托書,指定工程負責人。第三條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五條第二款: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對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負責。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的義務和權益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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