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印章的使用範圍是什麽?
(1)“項目公章”的使用範圍:僅用於項目聯系單(與業主/監理/設計院/周邊地區管理部門/分包商)、會議紀要、備忘錄、項目往來文件、施工計劃、向業主申請資金的報告、與業主的各種簽證、與上級的往來文件等的蓋章。不允許在此範圍之外的任何文件和資料上加蓋此公章。超出授權範圍的文件如需加蓋公章,應及時向分公司經理匯報,並填寫打印申請表。經分公司流程(授權範圍內)批準後,加蓋分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二)“工程技術資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僅用於工程技術資料中與技術、質量、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蓋章,如技術核定單、隱蔽工程驗收單、材料/設備報驗單、分部分項質量評定單、質量/安全整改單等,不允許在此範圍以外的任何文件上加蓋此專用章。
(三)下列文件嚴禁使用項目印章(項目公章、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
1.分包合同、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備案合同、擔保合同、聘用合同等各類合同文件及補充協議不得加蓋項目印章;此類合同文件的見證欄也不得加蓋項目印章。2、不得在結算報告、結算單等結算文件上加蓋工程印章。3.未經我公司簽署的合同證明材料,如分包商自行簽署的采購合同,不得加蓋項目印章,項目部不得在與本合同對應的送貨單、送貨單等文件上加蓋項目印章。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當事人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