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交和承接的範圍是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令第102號)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職責。公安部106,2004年12月26日第102號令修訂。119).
2.2065438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交接驗收期,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交接驗收工作。
3.自2009年4月1日起,凡已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承辦機構的,由承辦機構受理並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地方消防救援機構可派員協助。未明確承擔機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受理並負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
4.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責任移交完成後,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部門應當* * *享有與消防安全檢查和滅火救援有關的圖紙和資料,以及消防驗收結果和其他與滅火救援機構有關的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三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