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保證是:
1.在重疾保險的補充醫療保險中,可以保障重疾的醫療費用,包括醫保中的費用、浙江省重疾保險中的特殊藥品費用和醫保中的乙類自理費用;
2.在合理藥材醫保除住院和規定病種外,所謂規定病種是指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兒童孤獨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藥結核病等。
3.在針對特定腫瘤和重疾的創新藥物和耗材醫療保障方面,保障的藥物和耗材可主要用於治療肝癌、肺癌、甲狀腺癌、乳腺癌、卵巢癌、前列腺癌、淋巴瘤、白血病、腦腫瘤、肺動脈高壓等重大疾病;
4.在這三種罕見疾病中,可以治療的疾病是脊髓性肌萎縮癥、粘多糖貯積癥IVA型和法布裏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