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61號令,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被指定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並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消防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進行演練。
法律依據:
第七十壹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和場所,允許通過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用戶、施工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和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用於與滅火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簡要總結:
負責消防的人和經理有什麽區別?消防安全責任人是第壹責任人,即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和消防安全事故的第壹責任人;消防安全經理是具體的操作經理,根據負責人的命令和通知進行實際管理。全市消防安全第二責任人,壹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責任人負主要責任,管理人負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