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實行火葬;
2、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3.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4.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將遺體埋葬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土葬是人類死後的壹種喪葬方式,在世界各地都很流行。壹般是先把人的遺體放在棺材裏,再把棺材埋在土裏。墓碑(墓誌銘)可有可無。有些地方,只立墓碑,不刻文字。墳前可能會有壹個祭奠臺,供後人祭奠。
綜上所述,土葬在中國已經逐漸被火葬所取代。國家已將該地區劃定為火葬區,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陜西、貴州、四川等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仍以土葬為主,大部分城區已禁止土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
第十壹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的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