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評估。
原因:
1.《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驗證,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評估價值。
2.《關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令號財政部14)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當進行評估。(雖然是在集團內部,但是獨立法人之間的投資對於投資者來說屬於對外投資。)
此外,《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39號)第五條規定,用於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雖然已被國家稅務總局64號令廢止,但其中壹些操作細則在實踐中仍有指導意義,因為廢止後股權出資登記沒有新的操作細則。)
第二,出資
認繳出資是指企業的法定註冊資本,註冊資本是企業根據章程規定應繳納的註冊資本。認繳出資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組成。對公司各股東(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作為登記事項的不同理解,在具體登記工作中可能產生較大差異。主要有兩種理解。壹種是登記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和時間應為其每期認繳的出資額和時間,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和時間應為其每期繳納的出資額和時間。另壹種是記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時間應為所認繳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認繳出資的最後時間,實繳出資額和時間應為繳納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實繳出資的最後時間。
三。出資應註意的事項
第壹種理解是自然的。如果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出資是分期繳納的,對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出資進行詳細登記,也有利於監督管理。這種註冊方式的優點有詳細說明,缺點也有詳細說明。如果實際註冊的公司有十幾個股東,每個股東分期出資的次數和時間都不壹樣,其工作量已經相當大;如果股東比較多,再考慮到未繳認繳出資可能出現的股東出資時間調整,變更登記的工作量會很大。實際上,登記內容中股東已經繳納出資的部分,在後續的變更登記過程中填表、審核都是重復性的工作(變更不詳細填寫無法保持登記內容的壹致性)。在增加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中,填表、記賬等重復性工作較多。股東多次投資後,每期詳細登記的數據可能有幾十個甚至上百個,不僅在實踐中會產生大量重復性工作,還會增加登記成本。此外,這種登記方式使得各股東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合計不直觀,需要逐壹計算。
這就是我給妳介紹的評估股權出資的必要性。當妳進行股權出資時,妳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