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要求斷絕依賴關系。
不能去公證處,可以去法院。只是這個“斷絕父子關系”要改成斷絕與養父母的關系,也就可以了。至於生父生母,那是法律從來不允許的。至於道德,我相信不需要解釋。誰都知道這也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在做出這樣的決定之前必須有壹個原因,所以原因的問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或私下解決。但私了只有合法合規合理才有可能,不能強迫。如果實在不行,可以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解決。如果不可能,可以去法院解決。
如何通過法律手段斷絕父子關系如下:
1,自然血緣,法律上不能解除。對於親生父子關系,可以基於血緣關系在感情上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不能解除;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孩子被他人收養的,父母子女關系依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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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11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