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稅務師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應當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願委托和選擇的前提下,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地開展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註冊稅務師依法從事稅務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註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代理業務的需要,查詢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檢查業務場所和設施。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信息。
註冊稅務師承辦業務,由所在稅務代理機構受理,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用。
壹名註冊稅務師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稅務代理機構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註冊稅務師辦理代理業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或者有關稅務機關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頒發的註冊證書。註冊稅務師有權在其所代理業務出具的所有文件上簽字蓋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註冊稅務師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制止委托人的偷稅、騙稅行為,並及時向有關稅務機關報告。
要求註冊稅務師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業務技能。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將其作為重新註冊的必備條件之壹。
註冊稅務師的執業由稅務代理機構指定,個人不得擅自承辦業務。
註冊稅務師應當在對外出具的涉稅文件上簽字蓋章,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註冊稅務師在執業中,發現委托人有違規行為,可能影響審計報告的公允性和完整性時,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暫停執業。
註冊稅務師對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註冊稅務師應當對業務助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註冊稅務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他回避。
註冊稅務師應當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並按要求接受後續教育和培訓。
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綜合代理、單項代理、常年代理或者臨時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