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許可證是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向當地消防部門或者支隊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後頒發的憑證。處理依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辦理消防許可證的機構是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審查合格的,應當準予許可。
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人應當出具申請報告,並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公安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
2.填寫《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申報表》,申報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填寫完畢的申報表和申請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支隊管轄的重點單位直接送支隊消防局);
3.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申請人的報告和申報表後7日內,將根據審核內容派負責人員進行調查和審核。合格的,由各縣市負責人員簽署意見,報大隊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證照費,再由大隊內勤負責發放《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4.支隊消防部門收到市各區消防隊審核(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10日內,派分管人員進行調查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報消防局長和支隊主管領導審批,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證照費,然後由消防部門內勤負責發放《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綜上所述,經營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壹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