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銷毀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會計憑證包括哪些內容?
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等輔助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會計檔案鑒定意見以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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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162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