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標準-商業規模: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每年申報不超過50萬元的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除此之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80萬元;
(註: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同時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應分別計算應稅貨物和勞務銷售額、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適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標準;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提供的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業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減稅銷售額。
定性標準——納稅人的性質和會計程度;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納稅銷售額未超標且新開業、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介紹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內容。對於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標準,涉稅法律法規做了嚴格的分類,明確了納稅標準。對納稅人的分類如此細化,不僅是為了保證稅收的正常征收,防止偷稅漏稅,也是為了明確納稅人的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如下:
1,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1萬元的工業企業;
2.年應納稅銷售額不超過654.38+80萬元的商業企業;
3.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非企業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